一、项目编号:HZHC-2025(C)018
二、项目名称:******学院新校园窗帘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5-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环渚路318号3号楼3楼319室、320室、321室
被投诉人 1 :******学院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学府路299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天宁巷16号(镭宝大厦14楼1710室)
相关供应商 :******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九溪路13-1号185室
相关供应商 :******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相关供应商 :******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工业园区强园路89号
五、基本情况
******学院新校园窗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HC-2025(C)018]的投诉,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5年7月31日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产品之一为电动阳光卷帘,而非小功率电动机,相关供应商将面料、配件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生产、组装成电动阳光卷帘成品,其作为电动阳光卷帘成品的生产商并无不妥。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七)投标无效的情形9.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有限公司”投标无效,本机关未发现上述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有限公司在标项二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了本项目名称并标注了标项二名称,不属于信息填写错误;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不仅填写了货物“阳光卷帘、电动阳光卷帘、平拉布帘、平拉纱帘”及其制造商,同时还填写了该货物面料及其制造商,亦不属于信息填写错误。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相关评审专家就投诉事项4有关评分情况向本机关进行了合理性说明,本机关调查后亦未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依法评审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已************委员会已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因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学院新校园窗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HC-2025(C)018]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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